案情简介:
赵某借给钱某60万元,孙某欠钱某80万元。后,钱某将其对孙某的债权60万元转让给赵某。
赵某和孙某的户籍均在外省,但赵某在本市购买了房屋并持续居住好多年,孙某在本市开办了公司,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并不在注册地址,孙某本人也去向不详。
赵某在其位于本市的居住地,曾多次通过电话/微信与孙某协商付款事宜,孙某多次口头答应付款,但数年过去,孙某依然分文未付。赵某遂以合同纠纷为由,向其本市居住地所在的某区法院起诉孙某,诉请判令孙某付款,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。后,赵某在律师帮助下上诉,请求撤销不予受理的裁定,将本案发回前述区法院审理。
审理结果:
区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被撤销,该案发回区法院审理。
律师点评:
本案中,钱某将其对孙某的债权转让给赵某后,孙某对前述转让并未提出异议,而且,在赵某通过电话/微信与孙某协商付款过程中,孙某曾多次口头答应向赵某付款,故此,赵某和孙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。
因赵某经常居住地位于本市某区,且本案争议标的为货币,赵某为接受货币一方,故此,赵某经常居住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,赵某向其位于本市的家所在的某区法院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