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
A某与B某是朋友,A以开办甲公司为由向B借款100万元。该笔款项打入了乙公司帐户。到期后出具还款计划书两份,上有A某及甲公司签字摁印。在部分履行还款计划书后A某中断还款。经多次催讨无果后,B某委托胡律师起诉追讨债务。
办案过程中,胡律师调查发现A某一伙数人在多地开设有多家关联公司,各公司之间相互出资、轮番变换法人、频繁进行公司注册和注销。而涉及本案的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子公司,已于1年前被撤销。C某是乙公司现任法人。丙公司为乙公司初始投资人。到本案起诉,相关公司股权、法人等已经经历了多轮变更,但都是同一批人。
一审法官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谁为原告B某借款承担返还责任。
A某庭审认为自己是甲公司负责人,A某以甲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,其法律后果由甲公司承担。
案件结果
本案一审判决乙公司、丙公司及A某返还B某借款本金及利息。C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A某不服上诉至中院。二审中,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具体还款方案。
A在部分履行调解协议后,基于自己名下已无财产而中止继续履行。
一年后,在胡律师办理A某、甲乙丙公司涉及另一当事人D某借款纠纷案件二审过程当中,A某向B某全额支付本案涉案款项。